合理收取保证是保障采购活动严肃性和履约的重要手段
发布日期:2023/09/18 13:31:36
在《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343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强调了合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重要性。这是保障采购活动严肃性和中标供应商严格履约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授权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财政部在答复中还指出,为降低供应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此外,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近年来,财政部通过印发政策文件、举办会议培训等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并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保证金收取事宜。财政部还提到,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的持续推进,一些地方实行免收投标保证金、简化供应商投标材料等措施。这些便利措施降低了供应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也降低了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的成本。
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近年来持续加大质疑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在采购活动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等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
对于未来的政策走向,财政部表示将继续关注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以促进该领域的健康发展。
此次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明确了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收取政策的现状和未来走向。这无疑将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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