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招投标政策改革大盘点
发布日期:2021/08/08 02:58:06
一、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批复,同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
1、评标时可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中小型工程或者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施工及有关服务招标,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调试方案或服务大纲等技术标书,评标时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2、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
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文件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
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二、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重新招标
9月1日起,上海市住建领域强化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认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相关请求和主张。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在与可能中标的投标人就补偿相应投标成本损失达成一致并补偿后,可以选择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原投标人均不得参加投标。
三、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
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通知还公布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
《方案》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
四、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严防恶性低价竞争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在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倡导质量优先的评标原则,鼓励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严防恶性低价竞争。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各地不得以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
五、精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条件
针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过细、等级过多、准入门槛高手续繁等问题,11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会议明确,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至245项,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其他等级资质一律下放至省级及以下部门审批。
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改革后,现有的593项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将压减至245项,其中勘察资质由26项压减为7项、设计资质由395项压减为156项、施工资质由138项压减为61项、监理资质由34项压减为21项,压减幅度为59%。
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在压减资质数量的同时,进一步精简企业资质审批条件,精简资质标准,重点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要求,大幅放宽准入限制。
六、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失信行为,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分级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分级标准》总则中指出,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决定书,将相关主体列入有关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决定文书等。有关单位在认定信息时应明确作为依据的文书名称及相关表述。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 A 级、B 级、C 级等失信等级。
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单位应参照失信等级确定信息公开期限及起始日期。其中,A级失信行为信息的最短公开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3年;B级失信行为信息的最短公开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1年;C级失信行为信息的最短公开期限为1个月,最长公开期限为6个月。
七、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认定为异常低价
安徽省住建厅网站发布为杜绝建设单位干预、引导投标人缩短工期、以异常低价竞标等行为,安徽省住建厅下发通知:现阶段,暂定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或系数,干预或引导投标人缩短工期、以异常低价竞标。
八、《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调整
1、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三种情况进行明确。
2、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合并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同时取消了“A1级通用机场”。
3、对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采购标准进一步细化。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相应标准的,该单项采购不属于必须招标范畴。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总承包中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各部分采购的估算价中,有一项以上达到本条第一款相应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